日照史话  2004/1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   

  主任 厉建伟     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楼


一、宗旨
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业务范围
制定房改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房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等工作。
三、简介
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房委办)原名为日照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成立于1992年3月,现有干部职工20人(其中退休1人,提前离岗2人)。下设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运转指导科三个科室。
近年来,在市建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市房委办党支部团结和带领全办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好评。(一)改革创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市场化运作。用市场手段运作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的一项创新举措。为把这项“民心工程”抓出实效,真正让政府放心,百姓满意,我们组织制定出台了《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年第9号)及其《实施细则》(日政发〔2003〕69号)。2003年度解决572户中低收入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每户补贴52447元。经过前一段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电脑选号、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现已进入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阶段,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体制。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已基本完成,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逐步深化,企业集资建房规范开展,租金改革落实到位,严格政策审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410套。(三)加强政策调研力度,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组织对城市困难群体住房、廉租住房政策进行了调研,计划年内出台相关政策。(四)履行职责,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全市已有1356个单位11万名职工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7亿元,结余2.9亿元。
   部分荣誉证书

    上:2003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下:2001年度行业作风建设 先进单位

  

    上:副市长张喜忱为经济适应住房户发放补贴

    中、下:首批经济适应住房补贴发放新闻发布会

 

      住房补贴发放新闻发布会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行“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将每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优先安排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分期分批解决。
    第五条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是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及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危房户以及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政策;
    (四)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烈军属及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劳动保障立户,办理了用工手续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
    1.户口证明;
    2.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和房管局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配偶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年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连同(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侯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所购房屋,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内上市交易的购房户,必须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方可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容积率(1.2)除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70平方米/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除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得政府净收益 金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定期拨付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和市场化运作管理经费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2003年6月14日《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发布后,到本实施细则生效期间,符合条件并已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平房除外),可以申请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