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争议方可仲裁仲裁是一种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制度化方式。一般说来,只有当事人双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纠纷方可提交仲裁。这些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及其他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

双方自愿协议仲裁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其纠纷,完全凭其自愿。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定案效力。

涉外仲裁特别对待

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予以区别对待,赋予涉外仲裁以更大的自由,以吸引外方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使中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法第七章专门对涉外仲裁作出特别规定。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为贵”的东方文化理念,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调解。

法院必要的协助和适度的监督

仲裁法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仲裁独立进行,法院不予干预。另一方面,仲裁本身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法院必要的协助和适度的监督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