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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日史志办字[2006]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们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我单位共有行政执法职权共5项,其中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2项,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即日起至2007年1月10日。

联系电话:8786753

邮箱:rizhao@dfz.cn

 

                                2006年12月15日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执法主体

主体类型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类别

制定机关

实施日期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事业单位

1

《地方志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2005121

2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6518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处罚类)

执法主体

序号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日照市地方史
志办公室
1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 人秘科受理岗、审核岗、勘察岗

 

领导审批

 

举报人举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受理—人秘科审核—调查取证——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2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业务指导科受理岗—审核岗

领导审批

 

举报人举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受理—业务指导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构成犯罪的提请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强制类)

执法主体

序号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日照市地
方史志办
公室

1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将 地方志资料拒为己有或损毁或者将其拒为己有的;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的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史志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业务指导科受理岗、审核岗、勘察岗

领导审批

 

 

举报人举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受理—业务指导科审核—调查取证——分管领导批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