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信息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日史志办字[2006]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们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我单位共有行政执法职权共5项,其中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2项,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即日起至2007年1月10日。
联系电话:8786753
邮箱:rizhao@dfz.cn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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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主体类型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类别 |
制定机关 |
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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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1 |
《地方志工作条例》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2005年12月1日 |
|
2 |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
行政法规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06年5月18日 |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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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机构和岗位 |
执法流程 |
执法责任 |
| 日照市地方史 志办公室 |
1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 | 人秘科受理岗、审核岗、勘察岗
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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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举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受理—人秘科审核—调查取证——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 2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 业务指导科受理岗—审核岗
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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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举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受理—业务指导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构成犯罪的提请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日照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强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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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机构和岗位 |
执法流程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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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地 |
1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
将 地方志资料拒为己有或损毁或者将其拒为己有的;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的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史志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
业务指导科受理岗、审核岗、勘察岗 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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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举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受理—业务指导科审核—调查取证——分管领导批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